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前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与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与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 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 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 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 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 并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 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前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 付各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8 周岁(详见释义)、不满66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烫伤金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