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您可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并登上所乘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您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某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不满66 周岁,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猝死。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