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职业给付系数(详见2.3.7 条)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职业给付系数二者之积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免赔额为100 元,赔付比例为8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职业给付系数二者之积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子女关爱保险金
职业给付系数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
(2)在工作时间外、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导致意外伤害;
(3)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
2.职业给付系数的具体比例如下:
(1)如被保险人非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该被保险人的职业给付系数为100%;
(2)如被保险人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且该被保险人的职业不属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以下简称《职业分类表》)所列拒保职业的,该被保险人的职业给付系数按该被保险人出险时从事的职业类别确定:
职业类别 1、2 类 3、4 类 5、6 类
职业给付系数 100% 60% 20%
职业类别的具体分类详见《职业分类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 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 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 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 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子女关爱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的配偶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因意外伤害身故,且在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有不超过18 周岁的子女,本公司按子女关爱保险金额与不超过18 周岁的子女人数二者之积给付子女关爱保险金 |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外,按该被保险人的民用 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除给付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之外,按该被保险人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民用 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除给付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外,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 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 周岁、不满61 周岁,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不满61 周岁)、父母(不满71 周岁)、配偶父母(不满71 周岁)、未成年子女(出生满6 个月、不满18 周岁),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连带被保险人的人数为1 至4 人。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被保险人本人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
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且该被保险人的职业属于《职业分类表》所列拒保职业;
(8)被保险人未经燃气公司或相关部门的许可,私自拆卸、接装、移动燃气设备,或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用具及其他违反相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关于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规定的行为;
(9)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猝死。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职业给付系数-已领取伤残金 |
民用燃气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民用燃气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民用燃气意外伤残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80% |
子女关爱金 |
保险金额×未满18周岁的子女人数 (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因意外导致身故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拒保职业等;私自拆卸、接装、移动燃气设备等;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猝死;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等;自费药品等;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