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因突发特定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承担自该特定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每次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治疗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突发特定急性病进行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保险金 | 对于因突发特定急性病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我们承担自该特定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每次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 患特定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 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特定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3)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4)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5)精神与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6)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7)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8)化学污染。
3.被保险人患特定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流产、分娩、精神与行为障碍、捐献器官的行为、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化学污染、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就医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突发特定急性病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