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金。
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含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至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
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约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前三次为9%,每给付满三次按3%增加,约定的给付比例详见下表: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
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关爱年金 | 若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金。 |
生存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于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将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约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不满56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
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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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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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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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保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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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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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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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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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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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9% (每年领取一次,领取比例每三年递增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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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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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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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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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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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18至60周岁) |
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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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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