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
豁免保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保险案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
交费期限: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因下列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7 项情形或在第8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 项情形或在第8 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1.1
|
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
|
|
疾病身故
|
18周岁前
|
已交保费
|
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额现金价值
|
18周岁后
|
已交保费×1.1
|
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剩余各期保险费
(针对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年龄段)
|
注:本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女士为30周岁投保了“福星丽人健康保障计划”计划包含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14820元,交20年,终身,基本保额为3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