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和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在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外出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伤残且身故的,本公司只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二者中之较高金额的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身故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如工程提前竣工,保险期间于实际竣工之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如工程延期,投保人须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间延期手续。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延期累计不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15 个月。若投保人未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延期手续,本公司不承担工程延期期间的保险责任。
如工程停工,投保人须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间中止手续。保险期间中止累计不超过一年。
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猝死;
6.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