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救援服务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高风险项目遭受意外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高风险项目是指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登山、卡丁车。
被保险人从事的高风险项目为职业性或竞技性的训练或比赛的,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不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高风险项目遭受意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身故慰问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慰问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慰问保险金,本合同身故慰问金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承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每次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治疗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时(即保险金申请时提供的费用结算明细表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住院津贴
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住院之日起开始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急性病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急性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止。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合同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救援服务费用特别约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后,在经专业救援机构认可的情形下,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因此向该专业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救援服务费用:
紧急医疗转运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时,本公司可通过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指导被保险人到其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但专业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运送。经授权医生认可,本公司承担当地急救机构运送被保险人到医院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及施救费用(包括运送费、担架费、运送工具内的急救医疗费)。
2.转院治疗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
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我们认可医院治疗,我们承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或急性病发作起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每次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自住院之日起开始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
救援服务特别约定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后,在经专业救援机构认可的情形下,我们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因此向该专业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救援服务费用。 |
身故慰问金 | 若突发急性病起10日内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身故慰问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慰问保险金,合同身故慰问金保险责任终止。 |
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从事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高风险项目遭受意外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起1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1)-(15)项情形之一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猝死的,本公司仅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10)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1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2)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5)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伤害导致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15)项情形或在上述(16)-(1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发生第2.4条(7)项情形本公司按照2.3.2.1条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况除外)。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3)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近亲属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 | |
可选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约定保额 |
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身故慰问金 | 约定保额 |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份数 | |
救援服务特别约定 | 实际支付费用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流产;化学污染;疗养、矫形等;护理费、取暖费等;自费药品或项目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