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事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且该医疗事故为本合同所附《医疗事故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医疗事故等级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
医疗事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医疗事故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并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医疗意外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
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医疗意外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医疗意外造成伤残,后次医疗意外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医疗意外导致的伤残,且后次医疗意外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并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医疗意外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医疗事故保险金或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医疗事故保险金与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事故保险金与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事故保险金 | 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并自医疗意外发生起180日内因该医疗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起180日内,因该医疗意外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 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
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且该医疗事故为合同所附《医疗事故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医疗事故等级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 医疗事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医疗事故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1.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交清保险费、签发保险单并办妥挂号手续时起至该次治疗结束时止,但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
2.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时,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交清保险费、签发保险单并办妥住院手续、入住医院时起至办妥该次出院手续时止,如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至其他医院进行治疗,保险期间延续至被保险人最终办妥出院手续时止,但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事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医疗事故等级约定比例 |
医疗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医疗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已领取医疗事故保险金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就医安心意外伤害保险(2013)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