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
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款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因条款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 |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 - 6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的保险责任:
7.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 项情形或在上述8-9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或在第8-9 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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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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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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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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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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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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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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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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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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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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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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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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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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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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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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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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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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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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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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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发生驾乘车、公共交通以及航空意外事故,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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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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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18至61周岁发生事故,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