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合理住院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赔付比例
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合理住院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赔付比例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16 周岁至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除另有约定外,最大年龄为65 周岁)、未成年子女(6 个月至18 周岁),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责任免除
1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投保前已患的疾病;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护理费、取暖费等;分娩、流产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自费药品或项目等;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