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且在确诊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前未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确诊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90 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500 天为限。
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轻症癌症但未确诊本合同所指癌症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起180日后,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且在确诊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前未患合同所指的癌症, 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由我们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 治疗的,我们按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 施手术治疗的,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 |
癌症放、 化疗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由我们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 施放、化疗治疗的,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由我们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 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实际实施 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 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 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费 | 1.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合 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2.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 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 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且在确诊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前未患合同所指的癌症, 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5 项情形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8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7 项情形或在第8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 项情形或在第8 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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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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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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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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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癌症 |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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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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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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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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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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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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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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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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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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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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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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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放、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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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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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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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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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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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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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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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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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癌症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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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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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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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满18至未满61周岁) |
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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