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 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30 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 年,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30 年,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款第2.3.3 款、第2.3.4 款、第2.3.5 款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 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30 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 |
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 | 若因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形遭 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一般意 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 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 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 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 之后,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 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 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 之后,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疾 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 年,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30 年,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 |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2.3.3 款、第2.3.4 款、第2.3.5 款、第2.3.6款的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 项情形或在上述8-9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案例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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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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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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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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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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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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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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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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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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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前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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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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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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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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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车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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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前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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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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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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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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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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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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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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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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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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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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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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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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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