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如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的,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对其余额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如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的,本公司在扣除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对其余额按5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对于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发 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属地社保定点医院住院 或特定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分别按下列情 形承担保险责任: (1)如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 补偿或赔偿的,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 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对其余额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如在申请理赔时,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 补偿或赔偿的,在扣除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 或赔偿金额后,对其余额按5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 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的疾病;
(8)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或分娩、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无证驾驶、在国外或港澳台发生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从社会医疗报销部分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保或商业保险等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0% (保单生效30天内疾病导致不承担责任) |
未从社会医疗报销部分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商业保险及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 (保单生效30天内疾病导致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