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持车辆继续行驶的临时停放(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
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及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本公司分别约定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给付限额
1.以机动车辆核定载人数收取保险费的,给付限额如下:
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以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对投保人合法所有的或使用的每一机动车辆上的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以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乘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限。
2.以实际参保人数收取保险费的,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持车辆继续行驶的临时停放(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一日起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本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不超过90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限额
1.以机动车辆核定载人数收取保险费的,给付限额如下: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按本条款确定。本公司对投保人合法所有的或使用的每一机动车辆上的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之和,以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的每份日津贴额乘以份数乘以180乘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限。
2.以实际参保人数收取保险费的,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按本条款2.3.2.1条确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驾驶或乘坐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持车辆继续行驶的临时停放(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 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及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驾驶或乘坐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持车辆继续行驶的临时停放(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自每次住院第一日起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 一次住院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不超过90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除另有约定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达到180日时,保险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康复治疗、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3)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6)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3)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谁能保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1年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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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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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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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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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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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津贴×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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