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患恶性肿瘤先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后,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认可医院(仅限普通部医疗,不含其特需医疗、国际部医疗)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18 项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或在 19-20 项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9.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及其并发症;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11.既往病症,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
12.避孕、节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病、性功能相关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13.疗养、康复治疗、 心理治疗、 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 戒酒或戒毒治疗、 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形整容手术;
14.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5.牙科医疗(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医疗除外);
1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17.医疗事故;
18.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9.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 1年年 | 趸交 | 310 |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宜家版) | 终身 | 1年 | 5540 |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 1年年 | 趸交 | 268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康健华贵B | 4000000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 |
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 10000 | 因为意外或合同生效满30天后,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有社保报销后,0免赔100%报销,每年最高报销1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200000 |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