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少儿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少儿特定癌症保险金,其金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止。
3.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癌症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癌症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癌症和少儿特定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承担给付少儿特定癌症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少儿特定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承担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4.Ⅲ度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较小面积Ⅲ度烧伤,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严重Ⅲ度烧伤,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5.严重头部外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严重头部外伤,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严重头部外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少儿特定癌症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癌症保险金,其金额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止。 |
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癌症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癌症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癌症和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承担给付少儿特定癌症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承担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
Ⅲ 度烧伤保 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严重Ⅲ度烧伤,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严重头部外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严重头部外伤,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严重头部外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烧伤或头部外伤的,或在9-10项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疾病、烧伤或头部外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