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金色阳光保险产品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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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86种重疾、49种轻症、16种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障,确诊轻症/青少年特定疾病可豁免保费,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30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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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5倍。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身故保险金和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利益条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以给付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倍,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利益条款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新华人寿金色阳光保险产品计划 | 30年年 | 15年 | 385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86625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所交保费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86625 | 18岁之前身故赔付所交保费,18岁之后身故赔付所交保费的1.5倍。重疾和身故责任赔付一项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意外导致或90天后疾病导致的轻症,赔付10万元。轻症可赔付3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意外导致或90天后疾病导致的重症,赔付50万元。 |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意外导致或90天后疾病导致的青少年特定重症,赔付50万元。 |
豁免保险费 | 75000 | 首次发生轻症或青少年特定疾病,豁免后续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等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7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有
5.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4.罕见疾病保险金:有
5.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6.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有
7.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8.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有
9.恶性肿瘤 -- 重度额外保险金:有
10.疾病关爱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