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4)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5)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分别按下列情形承担保险责任: (1)已获补偿或赔偿的,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未获补偿或赔偿的,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按本条第1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4.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新华康健华尊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381 |
新华人寿金利优享终身寿险(万能型)2022 | 1年年 | 1年 | 10 | |
新华多倍新守护成人版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10700 |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1年年 | 1年 | 150 |
新华附加住院安心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295 | |
新华附加(2014)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9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保险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4000000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分别按下列情形承担保险责任: (1)已获补偿或赔偿的,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未获补偿或赔偿的,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按本条第1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4.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身故保险金4.6%复利活期账户 | 600000 | 1、疾病身故:按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身故: (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6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4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2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
轻症中症重症疾病保险金可豁免保费 | 300000 | 含40种病种,每次赔20%基本保额,累积可赔6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含20种病种,每次赔50%基本保额,累积可赔2次。 |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4000000 | 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意外伤害关爱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且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意外伤害关爱保险金,其金额等于本次所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出入或乘坐电梯期间,因电梯发生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学校或医院,因学校或医院发生火灾遭受意外伤害。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含130种病种,分6组,每组赔1次,85周岁前累计可赔6次,间隔期365天,每次赔100%基本保额。 |
其他保险责任 | 300000 | 1、特定失能疾病保障:含15种病种,65周岁前确诊额外赔50%保额,赔1次。 2、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障:85周岁前,第二次和第三次确诊重度恶性肿瘤,额外赔100%基本保额,累计赔2次。 3、身故保险金:不低于100%基本保额。 4、自带豁免权:被保人首次确诊轻症、中症或重疾,可以免交后续保费,且责任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