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您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无需继续缴纳后续保险费,合同现金价值归零,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这项保险责任;如果您未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则合同终止。 |
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含)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且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仍然有效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不含)的保单周年日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合同终止。 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已满一百八十天。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合同终止。
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且需满足合同约定条件。 |
特定疾病增额保险金 | -轻症疾病增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不含)的保单周年日前,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疾病增额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轻症疾病增额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中症疾病增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中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不含)的保单周年日前,保险公司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中症疾病增额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中症疾病增额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增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不含),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增额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合同“轻症疾病增额保险金”和“中症疾病增额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合同重大疾病增额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特定疾病二次增额保险金 | -轻症疾病二次增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不含)的保单周年日前,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增额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疾病二次增额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轻症疾病二次增额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中症疾病二次增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中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不含)的保单周年日前,保险公司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增额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中症疾病二次增额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中症疾病二次增额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二次增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并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不含)的保单周年日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增额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二次增额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重大疾病二次增额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