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 18 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对应比例。 (3)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 18 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对应比例。 对应比例:18-40周岁 160%;41-60周岁 140%;61周岁及以上 120%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