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身故的, 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 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全残的, 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全残的 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全残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致成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身故的, 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的 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的, 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全残的, 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全残的 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全残的, 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案例
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信泰恒福终身分红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年交保费2840元,交费20年。
王先生可享有以下保障利益:
全残、身故保额100,000元
80周岁时分红红利63,106元(按中档预计) (该产品分红至终身)
注:以上内容及红利收益仅供参考,本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七、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 | 疾病导致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 ||
全残 | 疾病导致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