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首次发病并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于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首次发病并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于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二、恐怖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恐怖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