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 期间发生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
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
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