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癌症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的105%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责任免除
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A 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A 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