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及《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A 款》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本合同及《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A 款》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的105%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三十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