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
(2)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客运民航班机以外的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
(2)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00%。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
(2)本合同保险金额的600%。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
(2)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走出车厢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
(2)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0%。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6%; (2) 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客运民航班机以外的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6%; (2) 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00%。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6%; (2) 本合同保险金额的800%。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10.9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6%; (2) 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