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11.4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不低于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11.5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11.6二者的差额。
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 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 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30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之前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有效 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 年日生存的,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9%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期间,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 保险金额的 18%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65周岁前 |
有效保险金额×300%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含65周岁至88周岁前 | 有效保险金额×200% | |
生存金 | 65周岁前 |
有效保险金额×9% (每2年领取一次) |
含65周岁至88周岁 |
有效保险金额×18%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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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有效保险金额×20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