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交保险费,本保险责任终止。
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前款保险责任项下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前款所豁免的保险费金额额外给付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前款保险责任项下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前款所豁免的保险费金额额外给付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 始,豁免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 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因自杀导致身故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保单生效起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或全残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关爱金 |
免交保险费金额 (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