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110%。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5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 11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50% 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 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 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十、七十、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10%)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9% (每2年领取一次至期满前)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25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