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按年交保险费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释义4(不计利息) 的 13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按年交保险费计算。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3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