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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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保险期限可选,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5-30年/至50/55/60/65/7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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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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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障,可选猝死关爱金等。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限:保10/20/30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2.可选责任:有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限:5/10/20/30年交、交至65/75周岁
适合人群:
保障项目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