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110%。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七十周岁和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或者自 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 11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 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七十周岁和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分 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200% |
一般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10%)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祝寿金 |
保险金额 (60、70、80周岁各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