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0%与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中教育金
若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十二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十五、十六、十七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金。
婚嫁创业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婚嫁创业金。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祝寿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 或自本合同生 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 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与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 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0%与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
大学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金。 |
婚嫁创业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婚嫁创业金,本合同终止。 |
祝寿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祝寿保险金。 |
高中教育金 | 若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十二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十 五、十六、十七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高中教育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28周岁 |
保险金额+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已满28周岁 | 保险金额×200%+已交保费 | |
高中教育金 |
保险金额×10% (交费期满时未满12周岁,15、16、17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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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保险金额×25% (18、19、20、21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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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创业金 |
保险金额 (28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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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保险金额×200% (60周岁时领取一次)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