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健康管理新概念 专家医疗护身边
五十重疾保障全 轻症护航更领先
红利年年福相伴 满期贺寿喜开颜
全残豁免人性添 健康卫士伴永远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按您所支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但同一种轻症疾病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为限。在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情况进行给付,对于首先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不再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健康医疗服务
自犹豫期满次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日,被保险人有权根据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享受本公司指定合作方提供的健康医疗服务。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享受健康医疗服务期间发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其他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拥有每三年调整健康医疗服务内容的权利。
本服务内容详见《健康医疗服务手册》。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全残的,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始,豁免本合同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按您所支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但同一种轻症疾病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为限。在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继续有效。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全残的,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始,豁免本合同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轻症疾病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实际医疗费用×50% (同一种轻症最高累计领取保险金额的25%)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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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疾病导致的全残可豁免)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