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1.5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高者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累计生存保险金二者的差额。
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投保时您可以从以下两项可选责任中选择其中一项作为本项保险责任。
可选责任A: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11.6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0%与30 万的较小者给付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B: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11.7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00%与300 万的较小者给付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两项可选责任不重复给付,不合并给付,本公司仅按您在投保时的选择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 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11.4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 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 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5%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 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高者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累计生存保险金二者的差额。 |
特别意外身故保 险金 | 可选责任 A: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500%与 30 万的较小者给付特别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B: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5000%与 300 万的较小者给付特别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四十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十、七十、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交保费×110%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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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一次性交保费 |
保险金额×3.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分期交保费 |
保险金额×3.5% (交费期满后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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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金额×200%)或(已交保费-累计生存金) | |
特别意外身故 |
乘坐交通工具 (可选A) |
(保险金额×500%)或30万 |
乘坐民航班机 (可选B) |
(保险金额×5000%)或300万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