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较高者给付,本合同终止。(1) 本合同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信泰附加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信泰附加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及《信泰附加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的累计保险费乘以下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的 105%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较高者给付,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信泰附加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信泰附加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及《信泰附 加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B 款》合同的累计保险费乘以下表所示的比例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 8 年 10 年 满期保险金比例 110% 115%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五年、二十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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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交费8年 | 已交保费×110% |
交费10年 | 已交保费×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