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照以下两项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保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我们按您选择的保证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证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
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二十年保证期间应领取的年金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证年金金额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满二十年后生存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载明的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您在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照以下两项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
保证年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我们按您选择的保证年 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证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 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二十年保证期间应领取的 年金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证年金金额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满二十年后生存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载 明的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您在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首个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您应交纳的本 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伤害、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保证年金领取日前可领取) |
保证年金 |
约定金额 (每年或每月领取一次,保证领取20年;若未领满20年身故,则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未领满部分)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交费期间内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可豁免)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