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此残疾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此残疾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 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附表二)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 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因自杀导致身故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三度烧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