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 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 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 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 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10.3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 保险期间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 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