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进行特定门诊治疗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进行特定门 诊治疗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学生儿童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 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或特定门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或变形、染色体异常而进行治疗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确诊的疾病;
(8)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60或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等;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确诊的疾病;休养、疗养、身体检查等;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