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到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 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因椎间盘突出症、整容、药物过敏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