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首次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不符合主合同定义的全残情形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风险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首次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不符合主合同定义的全残情形的,本公司按重大疾病确诊日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主合同的个人帐户价值一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合同的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首次被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不合同定义的全残情形的,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风险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或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首次被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合同定义的全残情形的,我们按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合同的个人帐户价值一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风险保险费的支付
主合同附加了本附加合同后,主合同中的风险保险费指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费率是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见附表。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犹豫期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天至六十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已交风险保险费。
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但该重大疾病符合主合同定义的全残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已交风险保险费。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行为、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