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确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该金额为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与因被保险人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的差额的110%;
(2)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该金额为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11.5的110%。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确定的金额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的较高者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该金额为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因被保险人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后,与本合同累计生存保险金的差额;(2)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该金额为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累计生存保险金二者的差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该金额为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与因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的差额的110%; (2)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该金额为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110%。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的金额与合 同保险金额的200%的较高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该金额为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因被保 险人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后,与合同累计生存保险金 的差额; (2)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该金额为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与合同累 计生存保险金二者的差额。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按 合同保险金额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全部保费×110%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3.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200%)或(已交全部保费-累计生存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