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为二十年,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第二十一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时止为保证给付期,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照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一次性支付给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开始前身故的,我们不给付任何养老年金。
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是指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10.4。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发生身故的,若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不高于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的,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若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高于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结束后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按 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的合同现金价值10.4。 (二)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发生身故的,若身故时的 合同现金价值不高于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的,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零;若身故时的合同现金价值高于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的, 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金 额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结束后身故的,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当时的合同 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在合同的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为二十年,自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至合同 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第二十一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时止为保证给 付期,若被保险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按照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 年金一次性支付给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在保证给 付期开始前身故的,不给付任何养老年金。 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是指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扣除 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后的余额。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年金 |
基本保额 (约定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一直领取至身故,未领取满20年身故,剩余保额由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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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养老年金领取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养老年金领取期间 |
保单现金价值-(20×基本保额-已领取养老金) (保单现金价值大于未领养老金,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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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领取满20年 | 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