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关爱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止,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祝寿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按身 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年满十八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关爱保险金 | 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给付关爱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止,在 合同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祝寿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0%给付满期祝寿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20% | |
关爱金 |
基本保额×200%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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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50% (保单生效第4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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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祝寿金 | 基本保额×200% |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