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机动车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之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机动车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上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累计给付机动车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上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机动车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金额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机动车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之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机动车意外医疗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附加合同项下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上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机动车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上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机动车意外医疗保险金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金额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其驾驶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超载、超员、超速、超限;人工直接供油;
(8)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9)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该类车辆驾驶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营运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11)由机动车载运物本身所导致的意外事故或爆炸事故;
(1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中暑、猝死、高原反应;
(13)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
(14)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障期限:1年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怀孕流产、驾乘非法交通工具、从事高危运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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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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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意外医疗金 |
(实际支出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其他渠道已领取的补偿部分)×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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