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泰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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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疾、中症、轻症保障,重疾分恶性肿瘤和非恶性肿瘤,非恶性肿瘤分两组,赔付两次,轻症和中症也可多次赔付,,首次确诊重疾/中症/轻症可豁免保费,少儿白血...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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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7.1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且初次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我们在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A、B任意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剩余一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我们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特别注意事项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前已经满足获赔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条件,则对于被保险人最近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所确诊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我们按“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前已经满足获赔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则对于被保险人最近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所确诊的恶性肿瘤或白血病,我们按“恶性肿瘤保险金”或“少儿白血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本合同终止。
4、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

 

2.7.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中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中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2.7.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7.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7.5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且初次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A、B任意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剩余一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中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中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中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九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发生多种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同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8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6.2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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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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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3.可选保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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