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7周岁及以前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后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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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
对应比例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7周岁及以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6.2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