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畅行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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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分成基本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提供因意外导致的伤残、身故保障;可选部分提供意外医疗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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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您可选择投保以下五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民航班机;(2)轨道交通工具;(3)水运公共交通工具;(4)公路公共交通工具;(5)私家车、公务车。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对以上所选择投保的交通工具,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每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某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免赔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额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同一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每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某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免赔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额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同一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猝死;

 

(7)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关于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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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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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保险金:有
2.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3.特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4.意外骨折保险金:有
5.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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